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1號
債權人 邱長壽
代理人 鄒豐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湘淳 、 李奕葦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李奕葦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