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1號

債權人 邱長壽

代理人 鄒豐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湘淳李奕葦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李奕葦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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