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5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4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65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697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108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148號

原告 許婉宜

潘毓瑩

余一世

徐敏莉

劉玉雲

被告 邱家輝

朱育宏

黃崇發

江哲源

孫孟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許愷祐

林信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王品中

湯兆嘉

陳俊宏

吳建宏

胡家銘

趙品淵

周保成

林松霆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浚瑋

上列被告等人均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334號),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筱維

法官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曉婷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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