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22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622號

原告 吳美慧

被告 翁榮春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翁榮春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14號案件審理後,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該案因被告死亡,而由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並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911號、第15246號、第15851號、第17316號、第17508號、第23630號、第25003號、第25120號、第4492號、第32507號、第47477號、第58465號、第66014號、第67863號、第74551號、第79745號、第44217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3326號之移送併辦部分,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而原告吳美慧為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630號、第25003號、第25120號移送併辦犯罪事實之被害人,該移送併辦案件,既經本院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則此部分顯未經起訴,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依上開說明,原告自不得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王玲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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