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告 劉知岳

鄭佳妮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謝宜羣

被告 蔡宜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13,698元(含本金7,5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已發生利息213,6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凃庭姍

附表:

編號

本金

計息期間

年利率

利息

001

3,300,000

113年6月30日起至114年1月23日(起訴前1日)止

5%

94,027

002

4,200,000

113年6月30日起至114年1月23日(起訴前1日)止

119,671

合計

7,500,000

213,698

7,713,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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