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告 趙明堂

被告圓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施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3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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