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告 林菁蘭
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 律師
被告 鄭美媖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穆春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美媖等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