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毒偵字4217號),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含袋重零點 伍玖柒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9月7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421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於94年8月9日16時30分許在臺中市○○路○段○○○巷○○號前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含袋重0.597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含袋重0.597公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書96年9月29日管檢字第0960009684號鑑定通知書及臺中縣警察局少年隊94年8月10日中縣警少字第094001395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所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核係法定毒品且屬違禁物,並經被告供承在卷,此外,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4217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參。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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