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67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677號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戴碧岐
       章百里
       柯宏憲
被   告  洪文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捌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零肆佰捌拾玖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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