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257號
即原 告 黃耕三
即被 告 林秀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潮簡字第257號返還土地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