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戊○○訴訟代理人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B書記官黃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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