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5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等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8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9月3日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98年9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