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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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其他(交付照顧)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告乙○○
6號1送達代收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其他(交付照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部分,其請求權核係為非財產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次查,原告另於民國97年8月26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支付原告養贍費部分,其請求權核係為財產權,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56,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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