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博任律師
熊賢祺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其所犯攜帶兇器強盜罪為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2月4日裁定予以羈押。嗣羈押期間即行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仍係存在,且有繼續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李家慧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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