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98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