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3號原告甲○○原告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複代理人 王雪娟 律師被告鑫鋒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臺北市法定代理人乙○○原住臺北市法定代理人丙○○原住台北市○○區○○○路○段○○○號3樓
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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