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158號
原 告 陳文慶
被 告 陳雪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
號土地內面積9.6平方公尺之土地,請求被告返還,而上開土地
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000元,準此,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153,600元(計算式為:9.6×16
000=1536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