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25號原告乙○○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丁○○
甲○○
1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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