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進明選任辯護人曾慶崇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殺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部分,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竊盜罪部分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 爰依 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李悌愷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