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添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添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謝添鴻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王邁揚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謝添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已減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2月(已減刑)│││├────────┼──────────┼──────────┼──────────┤│犯罪日期│96年2月間某日│98年8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選偵字│││年度案號│3416號│第37號││├─┬──────┼──────────┼──────────┼──────────┤││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苗簡字第578號│100年度選上更(一)│││事│││字第91號│││實├──────┼──────────┼──────────┼──────────┤│審│判決日期│98.12.16│100.07.19││├─┼──────┼──────────┼──────────┼──────────┤││法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苗簡字第578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509│││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1.11│100.10.06││├─┴──────┼──────────┼──────────┼──────────┤│備註│苗栗地檢99年度執他字│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2號(已分101年執│第3019號││││更字第149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