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8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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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5832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佩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之聲請狀未陳述債權讓與之部分,請補充敘明。
二、債務人劉佩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