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癸○○訴訟代理人 范光柱 律師被告甲○○
丁○○己○○庚○○丙○○乙○○辛○○壬○○○戊○○右原告與被告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捌萬伍仟捌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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