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四號
原告中豐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古滿妹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牌照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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