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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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鄭子俊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