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569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569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周郁玲

被告 傅瓊玉 (原名 傅美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及現金卡消費款,而被告於起訴時,設籍在雲林縣○○鄉○○村○○路00○0號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並非本院管轄區域,則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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