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八六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十五時十五分許,在台中縣大里市○○路○段○○○號查獲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並扣得其持有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八六二公克),為違禁物,因施用人甲○○已經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八六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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