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一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於審理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逃匿,聲請本院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証金沒入,經本院核閱卷附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影本,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無誤,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郭妙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