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O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一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四十分許,在台中縣豐原市○○路福德巷七弄三十二號前,因細故與其妻乙○○爭吵,竟基於傷害之故意,徒手毆打乙○○,致乙○○受有右前臂、左上臂、左大腿、左右臀部多處嚴重皮下出血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當庭撤回其告訴,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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