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00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本件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移送被告甲○○因施用而持有毒品海洛因三‧五公克,屬於違禁物,為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係由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十六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區○○路○○號五樓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二公克及吸食器一個,被告嗣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五0、二一二六號),扣案之安非他命0‧二公克,亦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沒收銷燬(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0六號),本件並無另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聲請人聲請本院單獨沒收海洛因三‧五公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