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小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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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小字第394號

上訴人 吳博睿

訴訟代理人 陳韋儒

被上訴人 黃大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2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2年1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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