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75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755號

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李宛柔

被告 林明玉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75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2月14日下午2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麗娟

書記官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495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高培馨

           法 官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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