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45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豐田
被告 趙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4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12年2月14日上午0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桂美
書記官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7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76,727元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1.845%
自111年7月23日起至111年10月22日止
0.1845%
自111年8月24日起至111年10月22日止
2.345%
自111年10月23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2345%
自111年10月23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47%
自111年12月21起至清償日止
0.247%
自111年12月21起至112年2月23日止
0.494%
自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彥丞
法 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