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45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豐田

被告 趙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4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12年2月14日上午0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桂美

書記官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7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76,727元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1.845%

自111年7月23日起至111年10月22日止

0.1845%

自111年8月24日起至111年10月22日止

2.345%

自111年10月23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2345%

自111年10月23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47%

自111年12月21起至清償日止

0.247%

自111年12月21起至112年2月23日止

0.494%

自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彥丞

法 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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