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補字第5號
原告蘇○○(姓名、住址資料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自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映君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補字第5號
原告蘇○○(姓名、住址資料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自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