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補字第5號

原告蘇○○(姓名、住址資料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自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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