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291號聲請人 潘福吉 相對人 王富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富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利息起算日之日期(應載明年、月、日,又無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到期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
二、相對人王富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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