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9號原告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
蕭智元 律師複代理人 周軒毅 律師被告生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娥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複代理人 紀岳良 律師被告容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希羿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