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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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09號上訴人 廖秤
廖明俊 黃雯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進國 因101年度訴字第2109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93,
1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