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琮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琮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余琮琪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附表:受刑人余琮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7年11月5日│107年10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6952號│偵字第3215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2945號│3051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6日│108年1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2945號│3051號││判決├────┼────────┼────────┤││判決│108年3月6日│108年3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596號(即│執字第5873號(即│││108執緝1231)│108執緝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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