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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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76號原告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泇賝 訴訟代理人 賴嘉斌 律師
林逸夫 律師 洪琬琪 律師被告 徐麗婷 上列原告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徐麗婷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0元(參見原告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記載本件請求土地及房屋之總售價為2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