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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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30號原告 黃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祺瑤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若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
二、請提出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號20樓之19房屋之所有權狀影本1件,並提出該房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請向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或提出該房屋107、108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各1件供參。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洪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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