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三八號
原告安商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柒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陸佰元,折合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書記官柯金珠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