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海商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海商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海商字第一七號
原告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再發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TSAIFA原告甲○○○○○法定代理人TSAIFA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港運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港運貿易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玖仟壹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肆佰玖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肆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佰肆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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