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二七號
被告 羅文芳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羅文芳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羅文芳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汪漢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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