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02號原告 張淑娟 被告 許曾素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2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蔡家瑜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