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400號原告 張靜玲 被告 陳佩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1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李宜璇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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