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6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
被告 李蔚翔 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
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
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48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