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2年度馬簡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馬簡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子恩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子恩犯侮辱公署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沖天炮(有台灣好字樣)肆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扣案沖天炮(有台灣好字樣)4支,係被告王子恩所有
,且供其為本件妨害公務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王子恩供
陳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馬公分局前廣場監視器錄影
畫面擷取照片可稽(分別見警卷第13頁、第80頁、第88至
10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其餘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德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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