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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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35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謝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
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以裁定通
知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6日(送達
證書誤蓋日期為107年4月16日,卷第29頁))送達原告,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節,有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
表及本院答詢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