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132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132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鍾畯宇
       孫志賢
       李信男
       吳庭安
被   告  李姵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2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565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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