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1054號
原 告 江進祥
被 告 蔡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6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7年9月29日,詎被告
屆期不為清償,經原告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
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事實,業
據其提出借據、支票2紙、本票乙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
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