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秩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16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黃映豪
被移送人   陳昶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6月17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8353737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映豪、陳昶憲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映豪、陳昶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5月28日1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本件移送要旨略以:被移送人黃映豪與陳昶憲酒後發生口角
而互毆,案經民眾報案,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派員
到場處置。
三、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黃映豪、陳昶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監視器錄影光碟。
四、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黃
映豪、陳昶憲於前揭時、地有互相鬥毆之事實,有上開事證
在卷可稽,是核被移送人黃映豪、陳昶憲所為係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審酌被移送人黃映豪、
陳昶憲僅因口角糾紛而互相徒鬥毆之行為,妨害公共秩序、
社會安寧非輕,並參以渠等行為之動機、手段、違反義務之
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謝淳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