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